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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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