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