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当地专业结防机构交付的对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看药下肚)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区居委会(街道)有义务协助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工作。并认真填写好病人的服药记录,以便备查。
一、依照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实施计划的要求。市的结核病人统一归口 县、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防疫站)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
二、 湖区、 开发区的结核病人“查、治、管”工作划归 区管理。确保对辖区内每一例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和全程管理。 区管理两区结核病人所需结防项目配套经费由两区财政划转给 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使用和管理。
患结核病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直行政机关和中央、盛市属企事业单位参与了医疗安全的职工。由市劳动保证部门负责与 区、 县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划转有关费用。
铁路系统和 职工(军人)及家属的结核病患者的查、治、管”工作可依照本系统的要求,考虑到 公司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铁路、部队的特殊性。由所属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自身管理; 公司结核病人的查、治、管”工作由 公司医疗机构和防疫站负责。 公司医疗机构、 卫生院、 医院只能诊治本系统职工(军人)及家属的结核病患者,其他结核病人应依照市卫生局的规定及时转诊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完成病例列入 区的查、治、管”任务。 区负责对 公司、铁路系统和 医疗卫生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和考评。 公司、铁路系统的职工及家属和 的家属结核病人应按要求将“查、治、管”资料及时报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都必需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市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和《市肺结核疑似病人、肺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并按区域管辖转诊至 县或 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不得擅自收治结核病人。
应分别转诊至市人民医院和 县人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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