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认识上的重大飞跃,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明确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人大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保证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需要。科学发展取决于科学决策。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事项,使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事关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它是人大在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抓住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问题,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重点对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城市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认真进行审议,及时作出决议、决定,才能保证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法律监督的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保障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将监督的重点转移到“五统筹、五坚持”上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切实把科学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要加强司法监督,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深化机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司法保障。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完善有效的监督是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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