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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房产设施管理制度

  公路局房产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房产设施的管理,明晰产权,明确责任,降耗节支,盘活资产,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维护干部职工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社区,特制订房产设施管理制度。

  一、公用房产设施

  (一)公用房产设施范围

  局机关大院地面以上所有设施;住宅区内的换热站、变电室、传达室、厕所、公共围墙、绿地、室外管线、道路等房产设施;养路费征稽办办公楼、停车场、仓库、未售出的商住房、厕所等公用部分的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大桥收费站办公区、收费区地面以上所有设施,沥青库办公和生产区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各养护分站地面以上所有设施;原养鸡场、葛针园苗圃场地及地面以上所有附属物;属于公路局的其他房产设施等。

  (二)公用房产设施的管理与分工

  全局干部职工都有管理和维护公路局公用房产设施的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产环境,保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1、公用房产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统一管理,责任包干。做到设施完整,功能齐全,清洁卫生,使用有效。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污染等后果者,一律由责任人负责修复、赔偿。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监督单位:局行政科。

  2、空余房产的管理:为盘活资产,增加效益,空余房产、地产,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可根据市场价实行对外租赁,避免资源浪费。对无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废旧设施、设备、材料等,必须经过专门工作小组鉴定,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市场价格,由公路局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公开招标,统一拍卖。严禁个人私自处理各种报废物品,否则由当事人退还所卖物品并加倍予以处罚。责任单位:行政科、财务审计科。

  二、个人房产设施

  根据国家现行房产管理制度规定,个人房产设施管理与维修的责任,一律由住户本人自行承担。

  1、个人承担的维修范围:个人住房及住房内的各种设施(含底层有小院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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