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二)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三)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 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其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 处分团员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辩护。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到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审批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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