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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三谈两述”制度

  一、关于局纪律书记同股室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和中纪委关于实行“局纪律书记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规定,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全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实行局纪律书记同股室负责人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事前防范,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三)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谈话制度,纪委书记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围绕加强班子与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勤廉效能等目标集中或单独谈话,收集相关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等。

  (四)被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政纪,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切实总结工作、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履职水平。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3、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情况;

  4、听取被谈话人对上级组织的意见、建议;

  5、听取被谈话人对局纪委的意见、建议;

  6、谈话人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被谈话人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

  1、职务晋升或变动时,进行必要的党风廉政教育;

  2、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时,进行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3、有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一般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诫勉谈话;

  4、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例行监督检查,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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