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私运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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