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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公民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附件)(以下简称《锻炼标准》)是以检验公民体育锻炼效果、评价身体素质为目的,以测验达标为手段的评价体系。

  第三条 实施《锻炼标准》是一项基本体育制度,由有关部门负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和有关组织中全面开展。

  第四条 鼓励和提倡公民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参加《锻炼标准》测验,争取达到标准并不断提高。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特定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和施行办法,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教育部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和施行办法。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制定单项体育锻炼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章 标准内容

  第六条 《锻炼标准》适用于6至69周岁的健康公民,按年龄分为儿童、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五个组别,每个组别分男、女两类人群。

  《锻炼标准》包括年龄分组、测验项目、评级标准、评分标准和测验细则五部分。

  第八条 《锻炼标准》的测验项目涵盖人体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柔韧五类素质。

  第九条 《锻炼标准》的评级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总工会和全国性人群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的《锻炼标准》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锻炼标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锻炼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负责《锻炼标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锻炼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广泛宣传实施《锻炼标准》的目的、意义,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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