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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

  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

  (2019年12月30日无锡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现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水平整体提升,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政府负责、城乡一体、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均衡配置办学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评估考核机制,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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