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教学管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督导室,挂靠科研督导处,设主任1名,秘书1名,专职教学督导员3—6名,兼职教学督导员6—12名。必要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兼职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环境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各系(部)相应建立教学督导小组,由系(部)书记负责并聘请2-3名本系(部)有丰富教学理论水平和教学实践经验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领导和有关学术带头人或专家担任教学督导组成员,系(部)秘书兼任本系(部)教学督导组秘书,形成与学院教学管理相配套的教学督导体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主任按中层干部聘任条件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
(一)教学督导员的人选由教学督导室提名,经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二)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一年,可连续聘任。
(三)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可随时终止聘任。
第八条 全院的教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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