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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无户口人员将可正常在厦门落户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厦门尚未接到上级部门的正式通知,至于今后如何操作,还需等待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下来。

  解读

  政策外生育人员

  可自愿随父随母落户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解读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可办理收养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解读

  农村因婚嫁被销户人员

  可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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