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今后,我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摊贩)必须严格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确保真实、准确,严格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把好食品进货关。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
从即日起,我省食药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各级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食品进货关口安全,保证销售食品的可追溯。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