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9〕4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160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及注意事项,请各地税务机关参考执行。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
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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