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的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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