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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基本立场

  作为站在纠纷解决和商业交易最前沿的律师,应当怎样去应对各种各样的谈判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律谈判的基本立场,欢迎借鉴参考。

  1、法律谈判是代理谈判,谈判者并不享有决定权

  按《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当事人未授权的,律师无权替代当事人作出决定。事实上,愈是复杂的谈判,因为可被完全预见的情形会愈少,变数就愈多,事先作出和得到这种特别授权就愈发困难。很多情况下,即使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从审慎行事的角度出发,如果不是存在通讯或其他障碍,多数律师仍会在一些重大决定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不会轻易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在法律谈判中,享有决定权的是当事人,而不是代其谈判的律师,请记住,这是法律谈判有别于一般谈判的最根本区别。

  2、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可能存在认知和价值观冲突

  律师应当忠于他的当事人,以当事人为中心,这一点丝毫没错。但如果当事人的利益需求的确是荒唐的,在律师判断出对方已不可能接受,或法律不可能支持这种荒唐的要价后,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调整他的需求进行磋商,并委婉而坚定地给出自己的意见。假设如果律师完全无条件地“忠于”当事人,不仅不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认识,还鼓励当事人相信他的观点完全正确,既合法又合理,但一旦结果出来,说不定最终受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律师自己的职业声誉。

  3、法律谈判从来都曲折反复,总在循环中递进

  由于律师的职业职责要求,在其参与的复杂谈判中,交织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断进行的内部意见交换和法律咨询,以及律师与对方律师或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交锋和争斗,律师在外部交锋和争斗中获取的信息和取得的成绩,总是会在与当事人的内部意见交换中进行沟通、商讨,然后又再用沟通、商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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