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一)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
二、目标
(一)20xx年,启动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10%的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20xx年,40%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20xx年,所有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80%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20xx年,所有的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内容
按照《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建设工作的内容包括:人员资质、儿童保健门诊管理、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质量等。
四、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估。
(二)市儿童保健所。负责全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估。
(四)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及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儿童保健门诊,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及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儿童保健门诊,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及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评估标准、权限、方法及步骤
(一)评估标准
依据《标准》对各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标化赋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规范化,70-84分(含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是评价的必备条件,有一项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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