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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教师关于八荣八耻学习的演讲稿

  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要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为我们划出了评判是非、荣辱、美丑的标准和界限。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内疚神明”,依照社会主义荣辱观指明的价值取向加强道德修养;一方面要强调“外惮法纪”,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扬荣抑耻,规矩分明,才能做道德之事,拒耻辱之行,扬社会正气,创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道德和价值观念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现代社会也给予人们道德选择更多的宽容;但宽容并不意味着主次不分,赏罚不明。必须看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荣辱不分、是非颠倒的道德行为,甚至出现少数以荣为耻、以耻为荣违背道德准则的现象。这股道德逆流,侵蚀我们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造成了一些人思想观念的混乱,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八荣八耻”的宣传教育力度,而且要在制度规范的建立方面下大功夫,使得人们更加知荣明耻、扬荣抑耻,使得社会更加守则有度、规矩分明。

  建立一个好的社会机制,可以做到是非分明,让为恶者得到应有的谴责,让行善者得到应有的赞赏。“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机制和规范,便会导致为恶者得不到社会的谴责,反而得益,甚至常得益;为善者得不到社会的赞赏,反而受损,甚至常受损。长此以往,我们的社会公德便难以发扬,甚至会出现扭曲和倒退。古人云:“慈于子者不敢绝衣食,慈于身者不敢离法度,慈于方圆者不敢舍规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建立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制度约束机制,对于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除了在道德、舆论上给予批判和谴责外,还应当用社会规范、制度甚至法律来约束之。邓小平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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