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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股东决定

  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国有独资股东决定,仅供参考!

国有独资股东决定范文篇一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20xx年11月13日,在公司办公室,经股东研究就设立威海市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决定:一、委派宋朝阳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法人代表人。二、委派邓海涛为公司的执行监事;三、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上述决议符合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签字:

  20xx年 11月13日

国有独资股东决定范文篇二

  股东会决议注意事项

  1、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2、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XXX)”。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4、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或股东发生变化的决议中,还需注明参会人员,如:“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新、旧股东都要在本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也可以分两次会议召开。特别提示:股权转让(内部转让除外)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变更决议,新老股东及新老法定代表人还需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签字(带身份证)。

  5、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7、召集人非章程规定的第一召集人的,应在正文前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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