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已下发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重科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一审判决结果简述:判决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工”)给付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本公司”)钢构件制造款、运费、场地占用费,共计 2,341.77万元。
关于本公司起诉山西建工、xx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xx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xxxx)晋 06民初 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与山西建工及xx住建局就xx市开发南路恢河大桥施工项目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关于本次诉讼,本公司于 xxxx年 12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于 xxxx年 11月 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xxxx年 6月 6日下发了一审《民事判决书》
【(xxxx)晋 06民初 34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xxxx)晋 06民初 34号】的内容,本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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