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禁烧通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禁烧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烧通告范文一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崇川区、港闸区全区域,通州区建成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启动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20xx年12月31日前,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20xx年12月31日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20xx)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执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