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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禁煤通告

  禁煤有利于保护环境,那么关于禁煤的通告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保定市禁煤通告,仅供参考!

保定市禁煤通告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xx-20xx年)的通知(环大气字〔20xx〕80号)》精神,全面实现主城区燃料煤炭“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东至东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北三环、南至清苑区交界处)实行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全体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还不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保单位)、驻保部队、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过冬。

  承担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暂时保留的采暖分散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深化治理、达标排放,一律实行用煤审批备案制,经市环保局、市大气办审批后方可使用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现有燃煤(包括型煤)由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四、禁运。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经市环保局审批后到交警部门办理。

  五、严格处罚。市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市主城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市主城区内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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