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带薪年休假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带薪年休假通知
各所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参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xx〕19号)和孝烟人〔20xx〕38号文的有关精神,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含在册职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二、职工年休假期为: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
1、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2、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3、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我局年休假在每年的3月份至11月份中集中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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