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
失业档案编号:
______________:
你已于______年____月解除劳动关系,本次失业保险累计缴费_____年。
请于_____年____月10—15日到社保局失业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失业保险待遇。
原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其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日起 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过期不办理失业登记,视为放弃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办理失业登记人员需要携带:
①失业前所在单位开具的加盖公章的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②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携带两寸照片一张办证用)。
二、办理失业登记后,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要携带: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与本人姓名、《身份证》相符的本市中国农业银行的卡/折(失业金代发银行); ③ 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需要携带三张一寸照片,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有身份证有效期)。
④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申领生活补贴,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人员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0日后,到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证和卡,失业金同时拨付到失业人员提供的银行存折或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兴唐大厦对面,建设路路东,市就业办公室综合服务大厅
失业人员签名:
参保单位:盖章 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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