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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截止时间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由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2、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2、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3、有关全市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和扶贫等重大事项;4、全市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权限范围内的事项;2、应由县(市)区及其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4、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5、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提出法规案,最好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六、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在议案纸“代表议案联名签名表”栏中签名,同时要按要求写明自己的姓名、通讯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字迹要工整清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名字,应出现在议案纸的首页上。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要重复签名。

  七、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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