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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特点

  大家知道议案的特点是什么吗?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议案的特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议案的特点

  (一)议案的专用性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使用议案文种提出议案的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政府部门无权使用议案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出属于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据此,可以看出,议案只能由具备议案提出权的机关和人民代表提出,而属于机关提出的这部分议案,则包括人大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机关以及政府机关,而以政府机关的使用最为多见,其他机关或部门不能使用。从这一点说,议案文种在制作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定性。二是议案只供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受理和审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议案内容涉及职权范围的规定性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属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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