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制定《南极法》的议案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案由
网络、太空、极地、深海是有着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的“战略新疆域”,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调整和变化,各主要国家在海洋、外层空间、极地、网络空间的战略博弈日益加剧。20xx年7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首次将和平探索和利用极地纳入到了国家安全任务。
南极大陆是地球上最后一个被发现的大陆,也是唯一一个没有主权归属的陆地,南极蕴含着丰富的能源、矿产、淡水和旅游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政治、科研和军事价值,是各主要国家争夺的对象。1959年,国际社会通过了《南极条约》,倡导冻结主权、搁置争议、发展科考、维护和平的原则,建立起治理南极的法律体系。我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随后获得了协商国资格,科考活动也渐次开展,1984年首次在南极建立科学考察站,截至目前共建立了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和泰山站四个南极科考站,先后进行了33次南极科考,成绩斐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已经确定于今年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首次举办这一会议,也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积极参与南极事务的广泛认可。
虽然我国成为南极考察大国,但还称不上南极事务强国,特别是南极立法工作起步晚,进展慢,在处理南极问题时,过分依赖于《南极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使我国在南极事务上显得十分被动,也与我国作为南极考察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为规范、保障、引导我国在南极地区的科学考察,资源开发,旅游,环境保护等活动,推动南极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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