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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1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修订)》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中所述"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味精、肌苷、生化原料药、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专营和不准许经营的商品或项目、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除外),汽车运输。经营本公司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或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本着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订为"本企业及企业成员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按批准事项经营,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现修订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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