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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案例

  指导案例36号

  XX担保有限公司与XX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xx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AA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与B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BB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BB营业部)证券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于20xx年6月11日作出(20xx)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投公司于20xx年6月25日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福建高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月15日向被执行人BB营业部、BB发出(20xx)闽执行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BB及BB营业部不服福建高院(20xx)闽执行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称:被执行人已于20xx年6月12日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东城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中投公司的执行债权人潘鼎履行其对中投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1222761.55元,该款汇入了北京东城法院账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为执行上海中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投公司纠纷案,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xx年6月22日扣划了BB的银行存款8777238.45元。以上共计向中投公司的债权人支付了20xx万元,故其与中投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未履行(20xx)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事实,福建高院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撤销。为此,福建高院作出(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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