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么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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