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1994〕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 鹏(印)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