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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平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级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本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三)嘉兴学院平湖校区在校大学生。

  (四)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中断状态或考验期的人员。

  二、筹资渠道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采取城乡居民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方式。由中央、省、市、镇街道、城乡居民五级筹资,市集中统一管理。

  (二)参保对象每人筹资1100元。

  1.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个人出资350元,各级政府补助750元(除中央、省补助外,市、镇街道各补助50%)。低保及低保边缘人员、60岁以上孤寡老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市、镇街道各承担50%;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列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政府承担。

  2.非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户籍参保对象相同,其余部分(750元)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出资,其中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地就学的中小学生,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补助。

  3.嘉兴学院平湖校区在校大学生个人出资350元,其余部分由省、嘉兴市二级政府补助。

  三、参保办法

  (一)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整户参保,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城镇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落实参保并做好统计工作。

  (二)非本地户籍参保对象以户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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