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将于20xx年推行,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记者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见》规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类企业应投保 投保费用双方协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这项制度,福建将在以下行业的相关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金属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等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另外,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根据规定,企业办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可就责任限额和保费数额与保险方协商确定,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并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企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企业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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