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xx〕35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xx〕242号)和《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xx〕138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长效机制,满足学校选拔人才参照需要,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

  二、评价原则

  坚持全面评价。评价要注重学生个性特点、成长过程、学习兴趣和潜能,要全面反映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情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情况。

  坚持科学记录。根据学生不同的生理、心理、情感、兴趣等状况,要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尊重差异,科学评价,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指导。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全面、动态的反映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

  坚持民主评定。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实施民主评定,确保产生认同度较高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必须公开,参与评价的所有人员必须端正认识、正确掌握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结果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三、评价维度

  1.品德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小学指导教师意见评语
学校实习单位意见范文
浅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