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复,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月1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21平方公里,验收合格后,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一、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2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十三路、西至中央生态大道上行线、北至纬十六路。二、同意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四、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五、验收合格后,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六、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健康发展。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是呼包鄂榆城市群第一家综合保税区,更是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着眼把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打造成对外开放窗口迈出的坚实一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设立,与该园区已获批的鄂尔多斯国际机场及航空口岸和正在建设的内陆港,构成鄂尔多斯乃至内蒙古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前沿阵地。对于鄂尔多斯市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型地区实体经济振兴、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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