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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作批复

  关于人防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县人防办:

  你办《关于人防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县人防工作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人防易地建设费”帐户和“人防办单位经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按照{关于贯彻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xx]001号、赣财工字[20xx]004号)文件精神,将征收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额拨至国库支付中心“人防易地建设费”帐户。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总量的10%上划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按如下标准提取人防工作经费,并拨入人防办单位经费帐户:征收总额200万(含)以下的按10%提取;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的按8%提取;500万元以上按6%提取。

  二、收取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及对象。即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同)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社、宾馆、酒楼、写字楼、招待所、饭店、商店、商场、批发交易市场、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执行国务院、南京军区、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即: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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