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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之批复的写作要求

  公文批复有什么写作要求?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文之批复的写作要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批复的写作要求

  1.在批复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应认真研究来文的内容及其背景,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与必要性;其次,应查阅有关的规定与指示,以便使批复的意见符合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三,如属已经处理过的问题,则应查阅前案处理的材料,以便对问题的处理具有连续性;第四,如请示的内容涉及有关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在批复时应与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避免相互矛盾与抵触。

  2.批复的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首先,要做到根据充分,观点明确,所提意见与方案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其次,文字表述应准确、简要,语气肯定,忌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易生歧解的词语。

  批复的中心内容必须是围绕请示事项予以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应主题分散,离开请示事项发表宽泛的意见。

  批复的写法

  1.标题

  批复由于具有通知和指示的性质,所以其标题(除非发文机关名称较长可以不写以外)一般都是规范的“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

  2.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同请示一样只有一个,而且与请示的主送机关互为相反,即只写请示的机关名称。

  3.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都很简短,一般由批复对象、批复内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组成。

  (1)批复对象是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也是向受文单位告知情况。批复对象作为正文的开头语,必须在正文开头引述来文的标题和文号。其表达形式是:“你单位《关于XXX请示》(发文字号)收悉”。

  (2)批复内容,即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批复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起草时应同有关部门商量或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答复,但不能相互推诿或推卸责任。批复内容一般也应一文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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