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的验收程序:
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运行负荷达75%以上 →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 → 向县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 环保部门组织现场检查 → 建设单位填写《监测分析技术服务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 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附监测报告)→核发排污许可证
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2)建筑项目环保验收程序:
1、申请程序
建设单位向环保局管理股提出申请,填写《武山县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环保局人员到现场勘查,符合环保要求的,提交管理股负责人审批;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求完善设施或补办有关环保手续→根据现场调查人员意见,作出审批决定。若符合环保要求的,同意通过验收;若不符合环保要求,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建筑项目验收需提交《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原件和《武山县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3、行政许可时限
(1)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建筑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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