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中外金租〔xxxx〕29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复
xxxx年8月10日
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们关于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公司注册地址为:xx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54;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者为: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Rat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20xx0万元人民币。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xxxx年10月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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