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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的批复

关于企业改制的批复【一】

  县民政局:

  《xx县民政局关于转报县民政工厂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浦政民〔xxxx〕80号)文悉。经xxxx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县民政工厂企业改制方案,由你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民政工厂应缴纳的机关社保费缺口10484836.14元由县财政分五年拨付给县机关社保中心(前四年每年拨付200万元,余额第五年拨清)。

  三、今后若发生县公务员局在册离退休干部职工(58名)相关政策性费用,由县财政根据相关政策标准拨付给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兑付给干部职工本人或家属。

  四、其余涉及干部职工提出的有关政策性问题,你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稳定。

  xx县人民政府

  xxxx年7月15日

关于企业改制的批复【二】

  县工信委:

  报来《关于对县建筑安装工程队实施企业改制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县建筑安装工程队实施企业改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县建筑安装工程队企业改制标准参照原经委、二轻、商业系统同类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办法。

  二、县建筑安装工程队现有土地房屋资产由你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办等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资产出让有关税费予以先征后全部返还,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县建筑安装工程队职工安置,同时解除县建筑安装工程队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为顺利推进县建筑安装工程队改制,妥善安置职工,若改制经费(不含社保费)不足,从你委企业改制经费结余中予以调剂解决。

  四、对县建筑安装工程队未延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或无资金补缴、不愿缴交社保费的职工,在其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xx]11号)精神,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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