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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

  近年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现。下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复,欢迎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一

  XXX法律服务中心筹备组:

  你们送来的关于成立“XXX法律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均已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担任昆山市乐融融法律服务中心主管单位的批复》(昆司复〔20xx〕1号),经审核,同意“XXX法律服务中心”注册登记为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昆山市司法局。

  “XXX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昆山市乐融融法律服务中心”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

  昆山市民政局

  2XXX年4月14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二

  XXX服务中心:

  贵单位《关于“XXX公益服务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条件,准予登记注册。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王春,业务主管单位为共XXX市委,登记管理机关为郴州市民政局。

  贵单位登记注册后,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自觉接受共青团郴州市委和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若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事项,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要经郴州市民政局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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