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条约法的基本理论
• 一、条约的概念、特点
• 1,条约的名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用于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条约的特点是:
•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 (2)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是无效。
• (3)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4)条约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通过情况:在1969年的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上,以79票赞成,1票反对,19票弃权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且于1969年5月22日通过的当日向国际社会开放签字。
•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它包括了序言和8编85个条文,以及作为附件的两个宣言。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程序;关于条约的生效;关于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关于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关于条约的修正与修改;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关于条约的保留机关;关于条约的修正与修改;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关于条约的保留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等。
•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零散的关于条约的习惯规则加以重新整理和编纂,又对一些相互矛盾的规则作了协调,形成了一部相对完整的条约法法典,使条约法增加了明确性、特定性和精确性,从而保障了国际社会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的“有章可循”。其二,由于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此,条约法本身的统一和法典化也推动了国际法各个领域规则的向前发展。“条约法公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