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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援助公函范文

  范例

  关于为错案被害人XXX申请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公函

  司法部法授(20xx)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xx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20xx年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xx)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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