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推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