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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声明书公证

  李某一直未婚,现要在国外登记结婚,需要提交其本人未婚的声明书公证,办理此项公证需要李某本人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李某的户口、身份证原件;

  2、李某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证明未婚的期限须自李某达法定婚龄之日起至办理公证时为止,如果李某在达法定婚龄之后迁移过户籍,则需要分别到迁移前和迁移后的两个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

  3、未婚声明书原件(公证处可以代书未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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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多体现在民事、经济交往过程中,它以声明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用书面形式来体现。声明书经过公证,通过证明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声明书接受者和使用者消除疑虑。因为声明书系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由声明人自行承担,所以公证机构在办证实践中对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把握上都十分重视,而对声明书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研判上有所忽视。有部分公证涉诉案件系声明书公证所引发,对公证行业而言,对此动向有必要予以重视和关注,并认真加以分析,笔者希望通过对声明书公证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得到一些启示,以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办理声明书公证的风险。

  声明书生效时间的判定

  在公证处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声明书主要分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四种,一般的声明书均自发表之时即生效,但放弃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声明则需视其声明的时间而确定。如某债务人于20xx年7月8日发表声明:“本人自20xx年3月15日起对XX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此声明的效力应溯及到20xx年3月15日,即从声明书所确定的时间起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表声明的时间与所声称的时间不符,则以声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类似特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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