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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和技巧

  法庭辩论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和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法庭辩护的15点禁忌

  ①忌鼓动性和煽动性;

  ②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

  ④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无话找话辩;

  ⑥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讽刺挖苦对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

  ⑨忌将阴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

  ⑾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

  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

  ⒂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在法庭辩论时的注意事项

  “5不”:不错辩、不乱辩、不强辩、更不可诡辩。

  “5答”:

  ①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辩;

  ②对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答辩;

  ③把客观现象说成犯罪主因的,必须澄清,予以答辩;

  ④要求从轻、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不适当的,要据理依法予以答辩。

  ⑤对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有损四项基本原则的,决不让步,必须答辩;

  “5不答”:

  ①理论性学术的问题,不宜在法庭上答辩;

  ②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予以答辩;

  ③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指出根据,不予答辩。

  ④起诉书和公诉词已经阐明,辩护人再提出来的,不予答辩;

  ⑤双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则问题并无分歧,对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问题,不予答辩;

公诉方口语表达的主要技巧

  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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