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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已注销,法院如何审查“聊天记录”真实性

  在微信号已注销的情况下,法官如何确定使用人身份,从而对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形成内心确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微信号已注销,法院如何审查“聊天记录”真实性,欢迎借鉴参考。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甲。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乙。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曹某甲、曹某乙继续履行买卖协议,配合将本市共富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过户给袁某。事实和理由:20xx年,袁某就购买系争房屋与曹某甲、曹某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20xx年1月15日前网签。后袁某通过中介业务员小张以微信与曹某乙协商,曹某乙同意延期签约及付款。但曹某甲、曹某乙拒绝按约网签,故诉请如上。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甲、曹某乙反诉并辩称,曹某乙未使用过微信同意延期。不同意本诉,并反诉解除协议。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述称,袁某所述微信联络等属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xx年12月,曹某甲、曹某乙(卖售人、甲方)与袁某(买受人、乙方)就订买卖协议,约定于20xx年1月15日前网签,同日乙方付首付。20xx年1月16日,小张出具收据,确认代曹某乙收到袁某房款晚付补偿款1万元。

  审理中,袁某提供小张与主张为曹某乙的微信号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4月的聊天记录及相应公证书,并申请小张作为证人出庭。聊天记录涉及房屋从挂牌、磋商、签约至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后协商的过程。该微信号于20xx年1月15日表示,同意1月17日前签网、袁某最晚在1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并同意收取袁某1万元补偿金。曹某甲、曹某乙表示该微信并非曹某乙的,曹某乙平时通过电话与小张联系,但无法提供通话记录。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甲、曹某乙是否曾同意延期网签及付款。为证明己方主张,袁某提供了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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