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法庭是如何辩论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供你参考。
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1971—1972年,在美国最高法院里曾经发生过关于堕胎的大辩论。堕胎在美国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大社会问题,在妇女是否有权自由堕胎这个问题上,美国法律界以及宗教界长期争论不休。
1971年12月初,美国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同意受理反对佐治亚州和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法令的两个案件。但最高法院受理这两个案件的初衷,并不是愿意去坚决处理广义上的堕胎问题。受理这两个案件只不过是要决定,要不要进一步限制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的干预。即是说,这两起随胎案主要不是辩论堕胎权利本身,而只是谈司法权限问题。但堕胎问题在辩论中逐渐引向了深入,这与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孜孜不倦的探索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个大雪飞舞的日子,最高法院开庭就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口头辩论。在其中一个案件里,萨拉?韦丁顿代表一位希望推翻德克萨斯州1856年限制堕胎法的妇女出庭辩护。韦丁顿是一个很沉着但却没有经验的律师。她不了解最高法院集中着眼于司法权限问题,一开始她谈的就是妇女堕胎的宪法权利。
斯图尔特指出,有几个问题要先讨论一下,其中包括司法权限问题。韦丁顿回答斯图尔特说,她不认为存在司法权限问题。根据以前最高法院的裁决,当涉及宪法问题时,联邦法院可以干预州法院。最高法院有许多根据可以否决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韦丁顿说,“从一开始,我们提起诉讼就引证了‘正当诉讼程序条款’、‘权利应受平等保护条款’、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还有各种材料,因为——”
怀特法官插话:“还有什么更合适些的东西吗?”
韦丁顿说:“啊!有的。”
可是,怀待在他认为应当详谈的地方盯住了韦丁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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