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与辩论时如何分与合的?以下是小编整理了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分与合,供你参考。
每一个律师或曾经做过律师的人在出庭进行诉讼时,都知道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例行以下公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然后,审判长会大声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此时,庭审便进入了实质阶段。而每一个律师和法官也当然知道,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在逻辑顺序上,法庭调查在先,法庭辩论在后。当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庭审将自然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从83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施行起至今,近二十年来,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都是通过这种庭审方式审理并做出判决的(除了在庭审前终结的外)。然而,将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并分别进行是合理的吗?
一、消解庭审调查与辩论的分立
以上笔者指出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实务中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立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在诉讼实务中也难以操作。而反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也没有在庭审中将案件的调查与辩论分立的做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实行的是言词辩论原则。所谓言词辩论,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采用言词的方式在受诉法院面前实施诉讼行为的程序。“基于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大陆法系国家都将重要诉讼行为的实施放置于能够面对法院和当事人的空间。因此,法国、德国、日本等都建立了所谓”言词辩论期日“制度。所谓”言词辩论期日“,是指法院指定的进行言词辩论的期日。言词辩论期日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中庭审期间。根据辩论原则和言词辩论原则的要求,所有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必须从当事人的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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