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第一、当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时,是否还要进行量刑辩护的问题。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这条看似矛盾的规定,其实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
在英美国家,量刑是独立于审判活动的独立程序。在辩护人为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时,在法官认定被告有罪时,无罪辩护不成立时,依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样可以避免被告人受到“秘密处刑”,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20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1条也规定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一系列的规定都赋予了辩护律师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时,应当依法进行量刑辩护,否则一旦无罪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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